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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铁西民三初字第015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胡秀玲诉被告沈阳易雅彩色印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秀玲,沈阳易雅彩色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民三初字第01546号原告:胡秀玲,女,1979年8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沈阳易雅彩色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景星北街21-1号1-2层1门。法定代表人:陈明双。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秀玲诉被告沈阳易雅彩色印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秀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文波审 判 员  付显臣人民陪审员  张伟超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