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官民初字第001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郭玉宝与郭守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玉宝,郭守振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官民初字第00171号原告郭玉宝,男,196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春雷,系辽宁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守振,男,1956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郭玉宝与被告郭守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玉宝与被告郭守振均系官屯镇官屯村村民。1987年12月23日,官屯镇官屯村村民秦玉吉与大石桥市官屯镇官屯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签订果树作价归户合同。合同约定村委会将侯家坟果树地(后经丈量确认为2.153亩)发包给秦玉吉,投标金(土地承包费)一次性交清1260元,期限为长期,允许继承及有偿转让,但必须由村委会同意办理手续。合同签订后,秦玉吉取得土地并耕种。后未征求村委会意见该土地进行多次转让,现由被告占有耕种。本院认为,相关法律规定: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无效。本案秦玉吉转让土地未征求村委会同意,即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亦违反合同约定,其转让行为无效。原告未实际取得该土地承包经营权而提起诉讼,不属于本院的受案范围,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玉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退回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文伟审 判 员 昝立宾人民陪审员 李 莹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耿 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