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当民一初字第010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世飞诉陶传贤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世飞,陶传贤,毕长珍,叶翠萍,陶世红,马鞍山市宏宇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马鞍山四通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当民一初字第01066号原告:张世飞,男。委托代理人:高光亮,安徽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魏孝林,安徽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传贤,男。被告:毕长珍,女。被告:叶翠萍,女。被告:陶世红,女。被告:马鞍山市宏宇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陶世红,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马鞍山四通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陶传贤,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世飞与被告陶传贤、毕长珍、叶翠萍、陶世红、马鞍山市宏宇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马鞍山四通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世飞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陶传贤、毕长珍、叶翠萍、陶世红、马鞍山市宏宇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马鞍山四通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责任公司价值13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者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世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陶传贤、毕长珍、叶翠萍、陶世红、马鞍山市宏宇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马鞍山四通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责任公司价值13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袁泉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汪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