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刑执字第30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谢作辉犯强奸罪、抢劫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常刑执字第3071号罪犯谢作辉。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作出(2010)岳中刑一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谢作辉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改造中因有悔改表现,于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服刑期至二○二五年七月十九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于2015年10月9日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为由,提出减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谢作辉自2014年获得减刑后,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虽患有脑梗塞后遗症,仍能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鞋面加工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15年7月共获考核分95.2分,其中获奖励分共22分。如2013年四季度至2014年四季度在劳动竞赛中因表现突出先后5次获奖励分共13分。该犯本次执行罚金人民币1000元。悔改表现突出。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假释)评议书、老病残罪犯认定审批表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认定罪犯谢作辉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谢作辉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且系病犯,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作辉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一年六个月,服刑期至二○二四年一月十九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雪审 判 员 袁美丽代理审判员 高 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何 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