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钢民初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阿荣旗鹤荣外运车队与朱松祥、潍坊联运有限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荣旗鹤荣外运车队,朱松祥,潍坊联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钢民初字第285号原告:阿荣旗鹤荣外运车队。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荣旗那吉镇。法定代表人:王苏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增坤,系该公司法务人员。委托代理人:张清喜,系该公司职工。被告:朱松祥。被告:潍坊联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潍坊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北海路***号。法定代表人:郑忠甫,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峻光,系该单位职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开发区胜利东街。负责人:李东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金飞,山东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阿荣旗鹤荣外运车队与被告朱松祥、潍坊联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因双方庭外达成赔偿协议,自愿撤回对被告朱松祥、潍坊联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申请,自愿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未侵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荣旗鹤荣外运车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阿荣旗鹤荣外运车队负担。审判员 尚凤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吕爱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