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耒刑一初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罗小武非法持有枪支、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小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耒刑一初字第256号公诉机关耒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小武,(曾用名:罗小伍),男,1981年4月9日出生于湖南省耒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4年1月7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耒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4年1月1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5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6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耒阳市看守所。耒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耒检刑诉[2015]3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小武犯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小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非法持有枪支罪的犯罪事实2015年3月底4月初,被告人罗小武在广州清远市从“阿围”手中以24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把仿六四手枪,另“阿围”送给其五发子弹。二、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犯罪事实2015年5月20日上午,被告人罗小武从“乃古仔”手中以350元的价格购买了2小包冰毒,另“乃古仔”送给其59颗麻古。2015年5月21日晚,耒阳市公安局民警从被告人罗小武所使用的摩托车后备箱里的手提包内,查获1把仿六四手枪、5发子弹、1把匕首、3包白色晶状物及59颗红色药丸。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意见:送检的枪支是以火药为能量的自制的手枪,送检的子弹是以火药为能量的制式六四式手枪弹。衡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意见:红色药丸净重7.03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白色晶状物净重8.01克、白色粉状物净重0.68克,均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为支持上述指控,耒阳市检察院当庭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提请本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对被告人罗小武判处刑罚。被告人罗小武辩解称,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属实,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非法持有枪支罪的犯罪事实2015年5月21日晚22时左右,耒阳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在例行对娱乐场所进行清查时,在耒阳市“今天连锁酒店”门口碰见被告人罗小武驾驶一辆红色女式摩托车在那里逗留,民警怀疑其吸食毒品,将其传唤到市公安局,并在到达公安局后对被告人罗小武所骑的摩托车当面进行检查,发现摩托车的后备箱里有一个咖啡色的手提包,打开提包发现里面藏有一把仿64式自制手枪、5发仿64式子弹。当公安人员对该枪和子弹进行指认时,被告人罗小武承认属于其所持有。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意见:送检的枪支是以火药为能量的自制的手枪,送检的子弹是以火药为能量的制式六四式手枪弹。二、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犯罪事实2015年5月20日上午,被告人罗小武从“乃古仔”手中以350元的价格购买了2小包冰毒,另“乃古仔”送给其59颗麻古。2015年5月21日晚,耒阳市公安局民警从被告人罗小武所使用的摩托车后备箱里的手提包内,查获1把仿六四手枪、5发子弹、1把匕首的同时、另外还查获3包白色晶状物及59颗红色药丸。衡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意见:红色药丸净重7.03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白色晶状物净重8.01克、白色粉状物净重0.68克,均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证人罗某某的证言,证实本案查明的事实。2、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指认照片,证实从被告人罗小武所使用的摩托车后备箱里的手提包内,查获并扣押1把仿六四手枪、5发子弹、1把匕首、3包白色晶状物及59颗红色药丸。3、湖南省毒品收缴专用收据,证实收缴被告人毒品麻古7.03克、冰毒8.01克。4、湖南省暂扣、封存物质收据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对查获的被告人罗小武的1把仿六四手枪、5发子弹、1把匕首进行暂扣封存。5、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罗小武购买毒品的上线“乃古仔”、“老二”、“严老大”以及购买枪子的“阿围”真实身份均未查清。6、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证实吸毒人员罗某某已被行政处罚。7、物证鉴定书,证实送检的枪支是以火药为能量的自制的手枪,送检的子弹是以火药为能量的制式六四式手枪弹。8、理化鉴定书,证实被缴获的红色药丸净重7.03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白色晶状物净重8.01克、白色粉状物净重0.68克,均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9、搜查证、搜查笔录,证实对被告人罗小武的住所进行搜查未发现可疑物品。10、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2014年1月7日,被告人罗小武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耒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4年1月17日刑满释放。1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罗小武作案时已成年。12、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罗小武系抓获归案。13、被告人罗小武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实了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小武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小武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罗小武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小武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罗小武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罗小武在公安机关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法庭上能自愿认罪,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罗小武辩称请求从轻处罚的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耒阳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对被告人罗小武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一年零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建议对被告人罗小武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一年零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小武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2日起至2016年8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 判 长 龙柁雅人民陪审员 王开生人民陪审员 刘洪喜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梁慧敏附:本案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