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0166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驻马店禾丰牧业有限公司与江方建、王兰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驻马店禾丰牧业有限公司,江方建,王兰芝,谢时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01664-1号原告驻马店禾丰牧业有限公司。地址:汝南县南关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66721240-7。法定代表人雷爱民。委托代理人沈海云,驻马店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谭红斌,驻马店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方建,男,汉族,1962年8月24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王兰芝,女,汉族,1965年11月30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被告江方建之妻。被告谢时新,男,汉族,1963年7月7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原告驻马店禾丰牧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江方建、王兰芝、谢时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判长 王志刚审判员 马 杰审判员 彭永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