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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92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刘××与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字第9228号原告刘××。委托代理人任江海,天津融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春梅,天津融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原告刘××与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郑萍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任江海,被告陈××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年××月××日,生育一女,现未起名。由于双方恋爱时间较短,且奉子成婚,未能完全互相了解,仓促结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现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故来诉至本院要求判令:一、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女由原告抚养;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双方奉子成婚说明婚前感情很好,在原告坐月子期间被告对原告细心照料,孩子出生后生活其乐融融,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是受其家人影响,不是原告本意,现被告对原告仍有感情,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年××月××日,生育一女,现未起名。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后因琐事产生矛盾。庭审中,原告主张双方感情已经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对此并不予认可,并当庭表示对原告仍有感情,愿意共同与原告维系完整家庭。但原告仍坚持离婚,本案调解未果。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说明夫妻感情基础较牢固。近年来双方虽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无原则上的分歧,对此均应相互谅解和包容,珍惜来之不易的婚姻关系。现被告当庭表示对原告尚有感情,并愿与原告共同生活,维护完整家庭关系,望被告履行承诺,主动与原告沟通交流,真正使夫妻感情和好如初。原告亦应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且婚生女尚处年幼,再坚持离婚不妥。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元100元,由原告刘××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郑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于权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