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104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叶宇林与李玉红、许明东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宇林,李玉红,许明东,罗军,罗祖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043-1号申请执行人叶宇林。被执行人李玉红。被执行人许明东。被执行人罗军。被执行人罗祖伟。本院于2015年9月18日作出的(2015)南民初(一)字第104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李玉红所有的位于柳州市航银路16号银山小区22栋2单元5-2号的房屋一套。现李玉红已经履行了全部义务,依法应当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2015)南执字第1043号执行裁定书李玉红所有的坐落于柳州市航银路16号银山小区22栋2单元5-2号的房屋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齐颂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龙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