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桐执民字第257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行与桐庐金涛针织厂、蓝营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行,桐庐金涛针织厂,蓝营芳,申屠树仓,杭州东红物流有限公司,张东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民字第2577-1号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行。住所地桐庐县。负责人叶岷,行长。被执行人桐庐金涛针织厂。住所地桐庐县。负责人蓝营芳,厂长。被执行人蓝营芳。被执行人申屠树仓。被执行人杭州东红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法定代表人张东红,总经理。被执行人张东红。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行与被执行人桐庐金涛针织厂、蓝营芳、申屠树仓、杭州东红物流有限公司、张东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2014)杭桐商初字第169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桐庐金涛针织厂、蓝营芳、申屠树仓、杭州东红物流有限公司、张东红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行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200万元和利息152532.14元及后续利息[杭州东红物流有限公司在最高担保限额(2013年4月25日起至2014年4月24日期间发生的不超过240万元的本金余额及利息)内承担相应的连带清偿责任]、公告费650元、案件受理费240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23932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桐庐金涛针织厂、蓝营芳、申屠树仓、杭州东红物流有限公司、张东红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蓝营芳、申屠树仓、张东红去向及被执行人桐庐金涛针织厂、蓝营芳、申屠树仓、杭州东红物流有限公司、张东红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行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桐庐金涛针织厂、蓝营芳、申屠树仓、杭州东红物流有限公司、张东红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桐执民字第2577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桐庐金涛针织厂、蓝营芳、申屠树仓、杭州东红物流有限公司、张东红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人民陪审员 金 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