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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审刑执字第27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付裕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付裕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审刑执字第2717号罪犯付裕,现在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13日作出(2003)鞍刑一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付裕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罪犯付裕不服,提出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5日作出(2003)辽刑一终字第6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4年6月16日被投入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2006年5月15日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辽刑执字第50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08年6月24日经本院以(2008)大审刑执字第111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0年6月7日经本院以(2010)大审刑执字第114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2年6月29日经本院以(2012)大审刑执字第162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现刑期至2022年3月14日止。执行机关瓦房店监狱于2015年10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罪犯付裕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获2012年度、2013年度、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各1次。现累计兑现记功5次,兑现表扬2次。上述事实,有罪犯付裕的认罪悔过书、证人证言、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付裕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付裕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刑期自2006年5月15日起至2020年10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微审判员 夏红军审判员 张真洪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丰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