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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民初字第6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薛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613号原告薛某,农民。被告陈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志盘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利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