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宾执字第7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毛昌平与邹勇、林书权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昌平,邹勇,林书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宾执字第781号申请执行人毛昌平。被执行人邹勇。被执行人林书权。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宜宾民初字第132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邹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邹勇银行存款2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官正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