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邯市民四初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永年县铁西志文异型紧固件厂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永年县铁西志文异型紧固件厂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市民四初字第00026号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317号远东国际广场B座4楼409室。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琲,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年县铁西志文异型紧固件厂。地址:永年县铁西工业区内。法定代表人:赵志文,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杜戬,河北中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永年县铁西志文异型紧固件厂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主处分其诉权,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颖审 判 员 潘新莉人民陪审员 韩 晶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贾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