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郊民初字4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赵计明与史雨祥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计明,史雨祥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郊民初字432号原告赵计明,男,汉族,阳泉市盂县。被告史雨祥,男,,阳泉市郊区。委托到理人康肃,山西春雷鑫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计明与被告史雨祥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计明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史雨祥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计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4元,减半收取32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慧斌代理审判员 任怀玉人民陪审员 王生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学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