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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法执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李艳云申请执行张松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法执字第160号申请执行人:李艳云,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松花,女,汉族。李艳云诉张松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临颍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临民瓦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张松花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原告李艳云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张松花所有的价值8500元的财产或现金待处。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向召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巩亚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