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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潼执字第003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杨小茹申请执行陕西天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潼执字第00394号申请执行人杨小茹,女,1972年6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天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福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男,197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上列当事人之间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临潼民初字第016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小茹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天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退还购房款290000元,并以290000元为基数,从2012年4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30﹪向杨小茹计付利息至生效判决确定之日止,承担案件受理费5066元,负担执行费425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天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陕西天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缴纳案件款300000元,执行费4251元。经询申请执行人杨小茹明确表示放弃其余利息且已领取案件款并向本院书面确认。案件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临潼民初字第016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左明利人民陪审员  孙耀军人民陪审员  邢少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