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高民申字第14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王品书与朱绍兵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品书,朱绍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高民申字第140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品书,女。委托代理人:刘杰,贵州圣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建平,贵州圣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朱绍兵,男。再审申请人王品书因与被申请人朱绍兵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黔毕中民终字第17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品书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对诉争哲庄乡哲庄村东街组两间房屋,未认定系申请人在同居前一人独自修建,判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各管理使用一间诉争房屋错误;(二)一、二审法院超出诉请判决,程序违法。申请人起诉时,是诉请法院就诉争两间房屋的所有权作出判决,而一、二审法院却以同居关系对诉争房屋的使用权以及子女抚养权进行判决,违反“不告不理”原则。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认为:关于再审申请人王品书所提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理由,经查,一、二审法院综合全案证据认定诉争两间房屋系王品书与朱绍兵同居期间共同修建,因该两间房屋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故判决王品书与朱绍兵各自管理使用一间房屋,并无不当。王品书主张诉争两间房屋系其与朱绍兵同居前一人修建的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采信。关于王品书所提一、二审法院超出诉请判决,程序违法理由。经查,王品书起诉时,其所提诉讼请求为判令住房两间归原告所有,之后陈述与朱绍兵因同居关系不和,要求责令朱绍兵迁出该房屋。一审法院据此以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进行立案,朱绍兵在一审答辩中,要求对三个子女的抚养权及抚养费进行判决。一审法院在庭审中确定本案争议焦点是诉争房屋所有权及如何分配,子女抚养权归属及子女抚养费如何支付问题,王品书一方也就三个孩子的抚养权等发表了辩论意见。据此可认定王品书的诉请是解除同居关系后析产,其对一审法院一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并无异议,故本院对王品书提出的此项申请再审理由不予采信。综上,王品书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品书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徐 彬代理审判员 杨志才代理审判员 王 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