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民相初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6-09
案件名称
原告马端阳诉被告王高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端阳,王高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相初字第246号原告:马端阳,男,1977年5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王高照,男,56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端阳诉被告王高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端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40元,减半收取670元,由原告马端阳承担。代理审判员 卫红胜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原亚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