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马执字第12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黄留波与徐敏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留波,徐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马执字第129-1号申请执行人黄留波。被执行人徐敏。关于申请执行人黄留波与被执行人徐敏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徐敏拒不自觉履行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马民一初字第85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徐敏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山县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徐敏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山县支行账号为62×××19帐户存款30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位坤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