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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瓜民初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瓜民初字第379号原告王某。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子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程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