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富裕刑初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石某某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XX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富裕刑初字第217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石XX,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5年8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富裕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9月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26日逮捕,现羁押于富裕县看守所。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检察院以富检刑诉(2015)1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XX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富裕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吴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石XX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行驶至富裕县雁翔湖渔村北侧道口时,被富裕县公安局友谊派出所查获,将其带至富裕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液。送至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进行检验,经鉴定:石XX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00.2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侦查,被告人石XX于2015年8月10日被公安机关在富裕县抓获。公诉机关以相应证据证实上述指控事实,被告人石XX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出对被告人石XX判处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被告人石XX对检察机关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未提出辩解意见及量刑建议。上述事实,被告人石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齐)公(刑技)鉴(化)字(2015)1578号鉴定报告,涉嫌酒后驾驶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及送达回证;有被告人石XX的户卡、到案经过和供述笔录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石XX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静脉血中乙醇含量200.2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富裕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其在案发后,能自愿认罪,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综合本案,公诉机关对其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石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7日起至2016年1月18日止,从2015年11月26日向后顺延53天罚金从判决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袁克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秉琦本判决中引用的法律条文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