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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桐法民初字第35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董庆红与魏家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法民初字第3530号原告董庆红,男,1975年12月22日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被告魏家国,男,1963年10月17日生,住桐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庆红诉被告魏家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董庆红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庆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退还原告董庆红。审判员  冯珊珊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彭天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