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桐法民初字第35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董庆红与魏家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法民初字第3530号原告董庆红,男,1975年12月22日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被告魏家国,男,1963年10月17日生,住桐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庆红诉被告魏家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董庆红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庆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退还原告董庆红。审判员 冯珊珊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彭天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