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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罗商初字第13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环宇制药设备有限公司与山东罗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市环宇制药设备有限公司,山东罗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商初字第1334号原告张家港市环宇制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南沙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赵忠良,董事长。被告山东罗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罗七路。法定代表人刘保起,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市环宇制药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罗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港市环宇制药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以被告主动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家港市环宇制药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市环宇制药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05元减半收取2053元,由原告张家港市环宇制药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蹇令峰审 判 员  石仁举人民陪审员  钱明银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贝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