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刑执字第30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林英祥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常刑执字第3043号罪犯林英祥。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系累犯。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十月十二日作出(2010)张中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林英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改造中因有悔改表现,于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服刑期至二○二三年七月十七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于2015年10月9日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为由,提出减刑一年九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林英祥自2013年获得减刑以后,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箱包缝制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15年7月共获考核分145分,其中获奖励分34.7分。如2013年和2014年连续两年获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共3分,在《育德报》先后17次刊稿获奖励分共4.6分,2013年二季度至2015年一季度在劳动竞赛中表现较好先后9次共获奖励分16.6分,2013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获奖励分10分。悔改表现突出。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假释)评议书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认定罪犯林英祥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林英祥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英祥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一年九个月,服刑期至二○二一年十月十七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雪审 判 员 袁美丽代理审判员 高 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何 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