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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84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原告青岛市黄岛区琅琊台小学与被告丁新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市黄岛区琅琊台小学,丁新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黄民初字第8460号原告:青岛市黄岛区琅琊台小学。法定代表人:滕学臣,校长。委托代理人:朱传昌,山东青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新华。委托代理人:袁学奇,山东金润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青岛市黄岛区琅琊台小学与被告丁新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刘坤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14日、10月27日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青岛市黄岛区琅琊台小学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1月1日签订了琅琊台小学幼儿园补充协议,期限为三年,至2014年12月31日止。协议到期后,由于原告的学生人数不断扩大,目前教室严重短缺,但原告考虑到被告妥善安置所招用人员和幼儿需要时间,双方又于2015年1月30日签订了关于琅琊台小学幼儿园对外承办合同到期善后工作的协议。协议生效后,被告严重违反善后协议约定中“乙方须遵守以下承诺第2条”之规定,拒不及时腾出协议中一楼东部两间教室,并拖欠原告2014年1月至2015年7月31日的房屋租赁费3万元。依据善后协议约定中“其他事宜”第2条之规定,请求判令:1、依法解除原、被告于2015年1月30日签订的关于琅琊台小学幼儿园对外承办合同到期善后工作的协议,被告腾出所占用的全部房屋;2、被告向原告支付2014年1月份至2015年7月31日的房屋租赁费3万元、违约金0.5万元,以及直至腾出房屋为止的房屋租赁费;3、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青岛市黄岛区琅琊台小学幼儿园系原告青岛市黄岛区琅琊台小学的附属幼儿园,办公性质为公办,登记的负责人为殷华芳。自2004年1月1日开始,被告丁新华即持有琅琊台小学幼儿园的公章,以该幼儿园的名义对外招收幼儿、收取托管费,并负责幼儿园的日常管理。虽然琅琊台小学幼儿园使用了原告的部分房屋,并向原告交纳托幼费,但原、被告双方因讼争房屋而产生的争议实质上属于单位内部事宜范畴,并非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因此,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应当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市黄岛区琅琊台小学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75元,退回原告青岛市黄岛区琅琊台小学。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或第二审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坤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邵珠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