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诏刑初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谢某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诏刑初字第219号公诉机关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男,出生于福建省诏安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福建省诏安县。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4月29日被取保候审。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检察院以诏检诉刑诉(2015)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诏安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陈茂坚、吴娅琼、被告人谢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9月,被告人谢某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诏安县支行申办1张的信用卡,信用额度为人民币10000元(以下均为人民币),后该信用卡多次调增额度至47000元。被告人谢某办理信用卡后进行透支消费,截至2014年8月19日,谢某持该信用卡共透支本金40465.10元。谢某透支信用卡后更改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2014年9月12日、12月17日等时间,发卡银行工作人员通过信函、上门催讨等方式多次向被告人谢某催收。至2015年3月16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时,被告人谢某仍未归还其结欠信用卡本金及利息。2015年4月28日,被告人谢某被诏安县���安局抓获,同年4月29日,谢某归还上述信用卡透支的本金及利息共计53663.95元。经福建省诏安县司法局审前社会调查并评估,认为被告人谢某可适用社区矫正。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杨某、吴某、沈某甲、康某、蒲某、沈某乙、商某的证言,户籍证明、发卡银行报案材料、申办信用卡相关资料、(农行)信用额度调整明细、信用卡交易清单及情况说明、信函等催收记录、还款证明、抓获经过及侦查终结报告、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和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信用卡超过规定限额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恶意透支,数额共计40465.10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予刑事处罚,其违法所得应予以追缴,以���还被害单位(已返还)。被告人谢某在公安机关立案后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了其透支的本金及利息,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谢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对其予以宣告缓刑,被告人谢某必须依法接受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七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已预交1.5万元,其余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谢某的违法所得40465.10元予以追缴,以返还被害单位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诏安县支行(已返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潘小春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犯罪活动的;(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