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川商初字第9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淄博中兴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淄博耀东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商初字第926号原告:淄博中兴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经济开发区鲁泰路南首。法定代表人:刘永,经理。被告:淄博耀东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商家镇白家村。法定代表人:王闽生,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中兴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耀东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中兴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8元,减半收取计155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高 雪二0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高玲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