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中民五初字第013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湖南盛大金禧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民五初字第01317号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46号海玉商贸大楼六层6304室。法定代表人柴继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丹,系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XX洁,系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盛大金禧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韶山北路139号文化大厦1708房。法定代表人蒋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方李红,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盛大金禧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湖南盛大金禧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盛大金禧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余 晖人民陪审员 范可鸣人民陪审员 曹群湘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 照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