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鼓执字第12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笃舟与被执行人蔡丽平、黄义俊民间借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笃舟,黄义俊,蔡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鼓执字第1252号申请执行人王笃舟,男,汉族,1970年12月29日生。被执行人黄义俊,男,汉族,1977年11月20日生。被执行人蔡丽平,女,汉族,1981年3月3日生。申请执行人王笃舟与被执行人黄义俊、蔡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2014)鼓民初字第59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被告黄义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王笃舟偿还借款本金1040600元,利息41万元,共计1450600元;二、被告蔡丽平对被告黄义俊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受理。经查,被执行人蔡丽平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黄义俊名下无车辆,有银行存款20630元,本院已依法扣划。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黄义俊购买的坐落于南京市鼓楼区建宁路61号中央金地广场1幢504室房屋,第一次拍卖流拍后申请人申请以第一次拍卖的底价1275904元接受该房屋,扣除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227710.63元,申请人实际受偿1048193.37元。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黄义俊、蔡丽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终结(2014)鼓民初字第59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詹亚明执行员  吕 军执行员  刘亦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韩 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