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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民四终字第9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佛山龙普建材有限公司与温天会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龙普建材有限公司,温天会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中法民四终字第9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龙普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吉利工业区大基段(原浩宏陶瓷厂厂房)。法定代表人黄俊秀,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自明,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陆宝樱,系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天会,女,汉族,1977年8月7日出生,住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委托代理人任远,广东千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妮,广东千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佛山龙普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普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温天会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5)佛城法南民初字第2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己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依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三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于2015年5月27日判决:“一、原告佛山龙普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温天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0790元;二、原告佛山龙普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温天会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8480元;三、原告佛山龙普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温天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620元;四、原告佛山龙普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温天会停工留薪期工资4269.68元;五、原告佛山龙普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温天会劳动能力鉴定费190元;六、驳回原告佛山龙普建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免收诉讼费。”上诉人龙普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的主要内容和请求是:温天会的工伤赔偿标准应当按照1310元/月来计算,而不是2310元/月,因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温天会的月工资为1310元/月,从而导致原审法院认定龙普公司应当向温天会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有误。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二审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一、二、三项,改判龙普公司向温天会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79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17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620元;维持原审判决第四、五项。被上诉人温天会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龙普公司与温天会在二审诉讼期间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材料。经审查,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属工伤保险待遇纠纷。龙普公司庭审中表示对原审判决第四、五项无异议,表示服判,温天会对原审判决未提起上诉,本院对原审判决上述判项迳行维持。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和已查明的事实,本院对本案的争议焦点评析如下。关于温天会受伤前月平均工资标准的问题。依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计算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本单位为工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月数计算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温天会在仲裁时认为其受伤前平均工资为2500元/月,龙普公司则认为是2313元/月。原审诉讼中,温天会认为受伤前其每月固定工资为2300元/月,龙普公司则认为是基本工资1310元加上加班费不等,年底还有奖金。温天会于2013年10月27日入职,于2013年12月25日发生工伤,因双方均无提供证据证明各自主张的工资数额,根据双方确认的温天会2013年11月的实收工资2226元,该月为温天会工作期间唯一完整的工作月,应以该月工资作为其受伤前的月平均工资,因温天会该2226元/月的工资标准,低于2012年度佛山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850元/月的百分之六十,依照上述规定,本院认定温天会受伤前月平均工资标准为2310元/月,故龙普公司应当向温天会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20790元(2310元/月×9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8480元(2310元/月×8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620元(2310元/月×8个月)。原审判决计算温天会受伤前月平均工资标准虽然有误,但处理的最终结果正确,本院对该结果予以维持。据此,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佛山龙普建材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庆莉代理审判员  谢达辉代理审判员  周 嫄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晓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