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高民初字第016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薛某甲与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通高民初字第01642号原告薛某甲。委托代理人顾桂娟,南通市通州区为民法律服务所。被告毛某。原告薛某甲与被告毛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步静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顾桂娟、被告毛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薛晓明诉称,其与被告2007年底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薛某乙。婚后被告不思进取,没有责任心,整日沉溺于赌场,以至于要债上门,原告多次帮被告偿还债务,但是被告依旧不思悔改,且对原告没有关爱,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故诉请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随被告生活。被告毛某辩称,对原告所述相识恋爱,登记结婚以及生育一子无异议。但是被告之前赌博的债务全部是被告及父母亲帮助偿还的,原告未帮其偿还债务。2011年以后,被告就不赌博了,现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系江苏通州人,在湖南工作,被告系湖南人,原、被告于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同年生育一子,取名薛某乙。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一度尚可。因被告沉迷于赌博,欠下较多赌债,被告辞去湖南岳阳医院的工作,带着儿子于2011年来通州生活,原告仍在岳阳工作。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婚姻登记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及原、被告的陈述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相识、恋爱以来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夫妻感情尚可,且生育一子,故双方理应更加珍惜夫妻感情,共同经营维护家庭稳定。被告婚后沉迷于赌博,欠下较多赌债并辞去工作,被告作为女儿、妻子与母亲,应将精力用于工作、家庭与教育呵护儿子上,庭审中被告谈及父母家人为其还赌债毫无愧疚,并声称未叫丈夫还赌债,该行为欠妥;被告认为其自来通州后未再赌博,原告亦未有证据证明,且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故本院衡情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应从家庭和睦、儿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给被告改过的机会,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薛某甲要求与被告毛某离婚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帐号:47×××82)。审判员 步静宜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顾胜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