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少民初字第004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少民初字第00495号原告张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金花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俞 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