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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调确字第4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卢文祥与郑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卢文祥,郑志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调确字第423号申请人卢文祥。申请人郑志华。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受理了申请人卢文祥与申请人郑志华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刘勇明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卢文祥与申请人郑志华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10月30日经新罗区多元化工作机制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郑志华应于2015年11月9日前归还申请人卢文祥借款185000元。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勇  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林飞虹(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