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启开民初字第020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启东市银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启东市银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开民初字第02022号原告:启东市银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世纪家园北区物业公司2楼。法定代表人:沈彬,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顾燕,公司员工。被告:被告张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启东市银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启东市银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已交清2015年12月前物业费为由,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启东市银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8元,依法减半收取6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启东市银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印建忠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燕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