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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一初字第013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顾平与李建华、喻厚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平,李建华,喻厚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雨民一初字第01310号原告:顾平,男,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委托代理人:尚明,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建华,男,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告:喻厚政,男,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原告顾平与被告李建华、喻厚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平委托代理人尚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建华、喻厚政经公告送达未到庭应诉,故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顾平诉称:2012年5月25日,原告与被告李建华签订借款协议一份,协议约定被告李建华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于2012年8月25日前归还借款,如未按期归还应向原告支付借款金额30%的违约金,并承担原告因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等一切费用。被告喻厚政作为担保人在该借款合同上签字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李建华却拒绝归还借款,被告喻厚政也拒绝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为维护原告之合法权益,现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借款本金20000元,违约金6000元,合计26000元,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李建华、喻厚政放弃抗辩权,亦未提交任何证据材料。顾平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当庭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1、身份证复印件三份,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2、借款协议一份,证明原告与被告李建华约定的权利、义务及借款事实,被告喻厚政承担还款担保责任的事实;3、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4)雨民一初字第00910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撤回起诉的事实。本院确认:顾平提交的证据材料能够印证本案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25日,原告与被告李建华签订借款协议一份,协议约定被告李建华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于2012年8月25日前归还借款,如未按期归还应向原告支付借款金额30%的违约金,并承担原告因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等一切费用。被告喻厚政作为担保人在该借款合同上签字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李建华却拒绝归还借款,被告喻厚政也拒绝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以致成讼。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李建华作为债务人理应及时偿还顾平借款,由于顾平无证据证明其在2012年8月26日借款期满后六个月内向担保人主张承担保证责任,故喻厚政应免除保证责任。双方在借款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支付方式于法不悖,应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李建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顾平借款20000元,支付违约金6000元。二、驳回顾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用4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750元,由李建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袁 媛人民陪审员  吴继红人民陪审员  高小培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 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