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行民初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于连英、车路宽与李楠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连英,车路宽,李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行民初字第247号原告:于连英,农民。原告:车路宽。被告:李楠。本院在审理原告于连英、车路宽与被告李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连英、车路宽于2015年10月30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于连英、车路宽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连英、车路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于连英、车路宽承担。审判员 王石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石宝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