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犍为民初字第13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乐山市鸿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廖显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山市鸿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廖显兵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犍为民初字第1335号原告:乐山市鸿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027339-7)。营业场所: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平江街326号4幢。负责人:周清才,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晓飞,四川升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显兵,男,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乐山市鸿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廖显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乐山市鸿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乐山市鸿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乐山市鸿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犍为县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焦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代 周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