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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金终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兰秀桂与青岛荣辉金鼎投资有限公司、林宁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荣辉金鼎投资有限公司,兰秀桂,林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金终字第2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荣辉金鼎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清,山东紫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兰秀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宁。上诉人青岛荣辉金鼎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兰秀桂、林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6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青岛荣辉金鼎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本院审查,上诉人青岛荣辉金鼎投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青岛荣辉金鼎投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青岛荣辉金鼎投资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松云审 判 员  陈晓静代理审判员  张馨月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冯耀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