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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一初字第22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垦局与陈永贤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垦局,陈永贤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初字第2246号原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农垦局,住所地:广西南宁市七星路135号。法定代表人刘刚。委托代理人胡运军,广西纵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永贤。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农垦局诉被告陈永贤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农垦局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975元,由原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农垦局负担2487.5元。余款2487.5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农垦局。审 判 长  蒋蕴杰审 判 员  梁渲晶人民陪审员  陈 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陆虹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