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茌法执字第14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孔凡路与李林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凡路,李林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措施用)(2015)茌法执字第1489号申请执行人:孔凡路。被执行人:李林忠。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茌民一初字第137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林忠所有的在茌平县的房产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强审 判 员 冯吉臻代审判员 杨立谦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