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故执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杨某甲、刘某等与杨某乙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甲,刘某,杨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故执字第250号申请执行人:杨某甲。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杨某乙(系二原告之子)。本院在执行杨某甲、刘某与杨某乙为赡养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杨某甲、刘某对本案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故城县人民法院(2015)故民一初字第4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建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袁梦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