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民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长山与被申请人郭志辉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长山,郭志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保字第52号申请人刘长山,男,62岁,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齐家镇张家村3社。被申请人郭志辉,男,1978年7月20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双阳区通阳路南岗委2组。申请人刘长山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郭志辉驾驶的吉******号轿车予以扣押,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郭志辉驾驶的吉******号轿车予以扣押;二、对申请人刘长山抵押的中国建设银行(账号*******************)存折一枚(存金10000.00元整)予以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晶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逯志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