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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执证字第0005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子城支行与宋妮娜、西安路仕达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子城支行,宋妮娜,西安路仕达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执证字第00058-2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子城支行,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电子正街50号。负责人田波,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宋妮娜。被执行人西安路仕达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电子五路北侧融侨紫薇馨苑67幢1单元1层。法定代表人李爱兰,该公司法人。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子城支行与被执行人宋妮娜、西安路仕达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公证处作出的(2013)西证执字第257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子城支行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西证执字第257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宋妮娜、西安路仕达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宋妮娜名下无房屋登记信息;无银行存款;登记有车牌号为陕A×××××奥迪汽车一辆,现已对该车辆的车户信息进行了查封。被执行人西安路仕达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无房屋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银行存款;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宋妮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雁执证字第0005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执行线索时,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代理审判员  张 哲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冯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