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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平法民二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易某某、韩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平法民二初字第161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现住广东省平远县。被告易某某,男,成年,汉族,现住广东省平远县。被告韩某某,女,成年,汉族,现住广东省平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易某某、被告韩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赖桂香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姚 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