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潍城执字第53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郭光明、潍坊市潍城区市政工程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光明,潍坊市潍城区市政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潍城执字第539-2号申请执行人:郭光明,男,1961年1月18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被执行人:潍坊市潍城区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北园路15号。法定代表人:裴金池,经理。本院在执行郭光明与潍坊市潍城区市政工程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4)潍民一终字第11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骏审判员 王伟川审判员 朱粤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国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