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行审执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芝麻花商务宾馆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环保)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芝麻花商务宾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上行审执字第298号申请单位上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周民立,职务,局长。被申请人芝麻花商务宾馆。申请执行单位上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本院申请执行芝麻花商务宾馆污水处理费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单位提供的书面材料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单位向本院申请撤销对原被申请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单位提出撤销其豫上建征字(2015)第4024号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单位上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销豫上建征字(2015)第4024号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新军审判员 冯晓霞审判员 曹海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云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