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定民一初字第032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刘永升与陈明春、陈传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一初字第03253号原告:刘某某。委托代理人:刘龙。被告:陈某甲,农民。被告:陈某乙,农民。本院于2015年10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松独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某变更诉请后于2015年10月30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口头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松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雷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