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字第028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张学明、张怀清、高俊秀与李艳艳、李鸡换、橄林娥婚约财产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2837号申请执行人张学明,男,1988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申请执行人张怀清,男,1961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申请执行人高俊秀,女,1963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李艳艳,女,1986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李鸡换,男,1962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橄林娥,女,1966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在执行张学明、张怀清、高俊秀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神民初字第01013号民事判决书张学明、张怀清、高俊秀申请执行李艳艳、李鸡换、橄林娥婚约财产权纠纷一案,责令由被执行人李艳艳、李鸡换、橄林娥返还91000元。案件受理费1580元及申请执行费1290元由被执行人李艳艳、李鸡换、橄林娥负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给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后,双方当事人已私下达成和解协议,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5)神民初字第010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永堂审判员 李 智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小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