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民初字第15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邱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苍民初字第1519号原告:邱某。委托代理人:苏传开,苍南县精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甲。原告邱某诉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查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苏传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邱某起诉称:××××年××月,原告在云南省某矿山工地上务工时与被告认识,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后办理了结婚登记。双方于2003年生育儿子,取名王某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因家庭琐事引起纠纷,被告总在琐事争吵之后轻易对原告实施家暴,导致原告身体受伤害。2015年6月17日,在贵州省××市生活期间,被告竟持剪刀威胁原告,声称要将原告毁容,并向原告提出离婚请求,原告只好表示放弃婚姻生活,双方因而签订一份离婚协议,约定双方自愿离婚,但事后被告对同意与原告办理离婚登记的许诺予以反悔,但是双方又不能和好,处于分居状态,形同陌生人,现在夫妻案情已经彻底破裂,且根本无和好可能。为了解除痛苦,原告诉请判决:1、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2、儿子随原告抚养至独立生活,抚养费由原告与被告对半承担;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庭审过程中,原告变更第2项诉讼请求为:婚生子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原告邱某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一份,以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被告人口信息,以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3、儿子的人口信息和出生证明,以证明儿子身份情况;4、结婚证一份,以证明原、被告办理了结婚登记成为夫妻的事实。被告王某甲未在答辩期内作答辩,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也没有提交证据材料。2015年10月29日,被告王某甲来本院陈述:原告诉称的双方结婚、生育方面属实,原来确实签过一份离婚协议,家暴等不是事实;同意离婚,但儿子王某乙应由被告抚养至独立生活。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并审查,被告王某甲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自行放弃诉讼质证权利。本院认为,上述证据来源和形式合法,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可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本院经审理,认定本案事实如下:原告邱某与被告王某甲于××××年××月××日生育儿子王某乙,于××××年××月××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登记结婚,该婚姻关系合法有效。现原告提起离婚诉讼,主张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被告同意离婚,可以认定双方确无和好可能,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请求,可予支持。关于离婚后儿子王某乙的抚养问题,根据原、被告双方意愿,结合王某乙的生活现状,从有利于其健康成长考虑,本院认为王某乙由被告抚养至独立生活为宜,抚养费双方应共同承担。考虑当地生活水平、子女生活需要,被告应负担子女抚养费27000元为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邱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儿子王某乙由被告王某甲抚养至独立生活,原告邱建美给付被告王某甲抚养费27000元,该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原告邱某享有每月探望儿子王某乙二次的权利,被告王某甲应予以协助并提供便利。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邱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至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行:农行温州市分行,帐号:192999010400031950013。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查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叶婷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附件:苍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判后续释明一、对不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1、裁判文书系确权判决的,确认的权利自判决生效时即具有法律效力,无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2、裁判文书系撤销或解除合同判决的,无需申请执行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撤销或解除后相关财产权益纠纷未一并处理的,可另行起诉;3、裁判文书准予离婚判决的,双方当事人在判决正式生效前不得与他人另行结婚;二、对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4、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将应履行的款项汇至苍南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浙江苍南农商银行,账号:20×××37,并注明案号和汇款人;5、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或迟延履行裁判文书主文确定内容的,享有权利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应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裁判文书及生效证明(由原案件经办人出具)。三、对裁判文书内容不能完全理解或有误解等情况的,可向经办法官咨询,由经办法官负责解答释疑。四、本院作出裁判后,各方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可自行和解或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法院执行和解。 微信公众号“”